4月20日至4月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普及和了解林草植物新品种,有助于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意识,弘扬“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推动法治化公园城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一、什么是植物新品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二、林草植物新品种申报程序
林草植物新品种申报需先确认申请人具备育种者、受让人等资格,准备包含品种特性说明、新颖性证明等在内的《植物新品种权请求书》等材料,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申请后依次经历形式审查(核查材料完整性等,需补正的应在 3 个月内完成)和实质审查(开展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审查新颖性,期间可能涉及异议处理);通过审查的品种获颁证书并公告,授权后需按年缴纳年费,涉及变更、转让需办理登记,遭遇侵权可依法申请行政裁决或诉讼。
三、植物新品种权人权益和保护义务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包括生产权、销售权、使用权、标记权、被奖励权、许可权、转让权、放弃权。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种品种的繁殖材料;涉及由未经许可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获得的收获材料的,应当得到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许可;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授权品种或者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构建多方参与的行政、司法和社会多元共治植物新品种权大保护格局。林草育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品种权人应当加强植物新品种权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专业市场举办者,展会主办方、承办方应当加强活动举办过程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建立植物新品种权侵权防范及维权保护制度。
四、林草植物新品种管理服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审批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林草植物新品种权。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和促进工作,鼓励育种创新及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宣传培训,促进优良林草植物新品种转化运用,依法打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