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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知识产权宣传周】| 植物新品种权普法宣传
来源:成都市林草种苗站  作者:成都市林草种苗站  2024-04-19  445次阅读
  


  一、什么是植物新品种和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植物新品种权,是工业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拥有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所以,植物新品种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

  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是什么?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草局和农业农村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草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三、植物新品种的所属权应如何进行确定?


  一是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应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二是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应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
  三是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四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五是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

  四、新品种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一般来说,木本植物培育的时间较长,因此保护的期限也较长。我国已有明确规定: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五、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新品种需要哪些条件?


  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
  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6.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六、植物新品种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了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这两种情况下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
  2.强制许可使用。审批机关为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可以做出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品种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审批机关裁决。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决定或者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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